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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中心/台中報導

無黨團結聯盟立委顏清標擔任台中縣議長時,涉嫌用公帑支付酒店消費款,台中高分院今天(15日)更三審判處4年6個月有期徒刑,褫奪公權3年,全案仍可上訴。

顏清標自87年3月1日起擔任台中縣議會議長,多次以議會公款支付酒店消費款,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三審審理後,認定顏清標等人連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,判處顏清標有期徒刑4年6個月,同案被告現任台中縣議會議長張清堂,當時擔任副議長,也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,褫奪公權3年。

2008年6月,顏清標因非法持有槍械罪判處3年6月定讞,入監服刑,因未被褫奪公權,立委資格未喪失,2009年5月14日服刑期間提前假釋出獄。


文章出自: 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0/09/15/301-2646648.htm社區門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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